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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读博后离职,学校索赔工资社保,哪个才有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教师打怪指南 Author 指南哥

来源:教师打怪指南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某师范大学与教师刘玲(化名)发生一起聘用合同纠纷,要求返还其读博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工资社保等。


这起纠纷代表了一种新情况,就是,在脱产并转移人事档案去读博期间,学校与教师在法律上解除了人事关系,但仍然保留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学校也为其教学科研等支付工资社保;当教师博士毕业后返岗工作,未满约定延长的服务期而离职,学校是否有权向其索赔在读博期间支付的工资社保。


老司机遇到了新险情。


在本文中,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纠纷,看看如何理解法律上的无人事关系与事实上的聘用关系,讨论教师和学校的主张到底哪个才有理。




教师未满服务期,河某师索赔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让我们先梳理一下时间线。


2006年,刘玲应聘进入河某师工作,专任教师,事业编制。


2013年,河某师批准刘玲脱产去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性质为统招非定向,并将人事档案转移到读博学校。但同时,学校与刘玲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博士毕业后返校工作,延长服务期为8年,且学校为其保留住房,所在学院为其担保“借支生活补贴”,学校为其支付公积金社保等;还约定,第一学年为脱产学习,不进行年度考核,但第二学年要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并进行年度考核;最后约定,刘玲应当在读博期间以河某师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CSSCI级别论文至少1篇。


2013年9月-2017年12月,刘玲博士在读,并毕业。


2014年3月-2017年12月,刘玲每个学期都在该校承担了教学任务,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第二年开始参加年度考核,并在2016年12月发表了一篇以河某师挂名的CSSCI级别论文。


2018年1月-2019年5月,刘玲博士毕业后,继续在学校正常工作,履行延长8年的服务期,但在家属安置问题上与学校协商未果。


2019年5月21日,刘玲向学校递交离职申请,8月28日办理了离校手续。


其后,学校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刘玲返还在2013年至2018年的工资社保,共计41万余元。


至于在2017年12月博士毕业之后,到2019年8月办理离校手续,刘玲是否将人事档案重新转回到河某师,并重建了人事关系,我们无从知晓。


而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所追加的8年服务期可能是,2018年1月至2026年1月,刘玲所未履行的服务期是2019年8月至2026年1月。

 



避风险谋利益,学校才是老司机






批准在编教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约定学校提供一定补贴,教师毕业后返校工作,追加服务期,这是高校提升师资水平的普遍做法,对双方都有利,而并非仅为教师一方受益。


而教师博士毕业后选择离职,引发合同纠纷和人事争议,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


不过,河某师与刘玲的合同纠纷却有些新情况。这就是,教育部门规定,取消在职研究生,攻读博士必须全日制,也就是必须把档案转入在读学校。


而转移档案就意味着,教师与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也就解除了之前的聘用合同。这就是为什么河某师的人事负责人说,“学校与刘玲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她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


为了提升师资的学历水平,同时避免师资的可能流失,河某师显然进行了操作创新。在解除人事关系的同时,与刘玲签订新的协议,即法律上没有人事隶属关系,也没有人事编制,但实际上为其保留编制空缺,而刘玲也实际在岗工作。


这种空编、在岗却无聘用关系的操作创新,显然不符合当前的高校人事制度,也成为后续离职纠纷、索赔读博期间工资社保的导火索。


不过,河某师在协议上还留了一手,把教师读博期间但实际在岗工作的工资社保称为“借支生活补贴”,就为今天的争议埋下了地雷。


对于刘玲2019年8月离职,河某师索赔从2013年至2018年为其支付的工资社保,共计41万余元,成为本案的诉请所在。

 



索赔争议仅应是读博期间






借助时间线与协议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索赔争议包括两点。


第一,索赔所针对的具体时间段应该是哪个?第二是,攻读博士期间所发的工资社保属于“借支生活补贴”,还是属于全职在岗人员的正常待遇?


首先,这里应当区分两个时间段。


一是,从2013年9月到2017年12月,刘玲实际在读博士期间,双方在法律上没有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但从2014年3月开始到毕业,刘玲一直实际在岗工作,双方存在明确的聘用事实,并从第二学年开始进行了正常的年度考核。


二是,从2017年12月到2019年8月,双方是在履行博士毕业后追加8年服务期的约定,假设人事档案转回,并重新建立了人事关系。


这就使得,在第二个时间段里,也就是刘玲毕业返校之后,双方没有任何争议,支付的工资社保是全职在岗在编教师的正常待遇。


也就是说,学校主张的索赔最多只能是在2013年9月到2017年12月期间,不应当包括2018年以来的工资社保。

 



河某师索赔41万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第二个问题,攻读博士期间所发的工资社保属于“借支生活补贴”,还是属于全职在岗人员的正常待遇?


虽然人事档案转出和人事关系终止,但从聘用事实来看,刘玲脱产的时间仅仅是2013年9月到2014年2月,其后都全职在岗工作,完成了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从第二学年开始接受学校的年度考核。


依据这一点,从2014年3月开始到毕业,刘玲的工资社保并不属于所谓的“借支生活补贴”,而完全是全职在岗人员并通过年度考核后的正常待遇。


以读博期间“借支生活补贴”为名义来发放实际全职在岗的正常待遇,河某师的操作创新是为了既规避教育部门的明文规定,又防止教师毕业后不重新入编和重建人事关系,其当前声称的41万余元索赔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又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刘玲到底要赔偿什么?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刘玲攻读博士属于学校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追加服务期,虽然在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解除了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由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未满追加服务期所导致的违约金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依据这一规定,学校只能索赔所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并按服务年限进行折算。


同时,依据河某师和刘玲之间的聘用事实,即刘玲完全脱产的时间仅仅是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即使按照协议约定,第一学年为脱产时间,那么学校只能索赔第一学年所支付的工资社保,除以8年服务期,再乘以未履行的服务期,即大概是从2019年8月至2026年1月。


依据一审的流水核对表,刘玲给出的违约金数额是,“对于应当返还的金额,应按工作年限折抵、再扣除第一年36个课时费后,最终应当返还24252.87元,计算公式如下:[(43284+ 2600+ 1820+ 4883.1+ 5540.64)* (96-50)/96] -3600 =24252.87元。”


总体上,这一计算方式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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